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乡**村**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沛县北孔庄小区,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金箭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经沛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097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赃款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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