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12 月14 日17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店内,趁人不备将店内一件紫色女式皮扣皮毛一体式皮草盗走。经鉴定,被盗皮草价值人民币4280 元。
2、2019 年12 月20 日17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店内,趁人不备将店内一件“FOCALS”牌黑色女式羽绒服盗走。经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2390 元。
3、2019 年12 月22 日16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店内,趁人不备将店内一只天蓝色coach牌皮包盗走。经鉴定,被盗皮包价值人民币6996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盗物品照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搜查笔录;
7.作案现场监控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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