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8********,汉族,中专,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19时许,在如东县**镇**饭店**楼**包厢,乘隙窃得被害人秦某某放置在外套内层左侧口袋内的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3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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