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6********,回族,技校文化,**单位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06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400元;曾因赌博,于2009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100元;曾因盗窃,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3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江北新区扬子石化绿色供气项目部门口,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金箭牌电动车一辆,并将车辆隐藏至扬子动力检修分部停车棚边。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33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