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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扬子七村、太子山路等地,先后5次盗窃他人晾晒在屋外的内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扬子七村8幢居民楼,窃得内裤1条。

2.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扬子七村8幢居民楼,窃得内裤1条。

3.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太子山路41幢居民楼,窃得内裤1条。

4.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扬子七村8幢居民楼,窃得内裤3条。

5.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扬子七村8幢居民楼,窃得内裤1条。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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