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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2000********,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某某,住江某某**镇**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江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采取翻墙方法进入江某某白龙溪停车场内盗走摩托车汽油3L。

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采取翻墙方法进入江某某白龙溪停车场内盗走一个摩托车坐垫。

过了一个星期后,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两人采取翻墙方法进入江某某交警大队停车场内,一同盗取两个男士摩托车排气管。

2020年5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两人采取翻墙方法进入江某某交警大队停车场内,使用陈某某携带的扳手等工具盗窃了一台男式摩托车动力后,分别驾驶摩托车将摩托车动力运走。

过了二三天后,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两人采取翻墙方法进入江某某交警大队停车场内盗走一台男士摩托车的油箱。

经江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张某某、陈某某盗窃的摩托车汽油、发动机、坐垫等物品市场价格为9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动力、坐垫等物证照片及扣押清单;2.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李某某、何某某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等;7.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皇增

检察官助理:刘亚琴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1张、补充材料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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