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汕头市**分部的快递员,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幢**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汕头市**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开货车派送大件的快递。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货车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的**公司装载快递件时,发现有两个小快递件是其熟悉的地址,寄往该地址的快递件里面是香烟,遂将该二个快递件藏于货车驾驶室带离**公司,并将快递件里面4条中华牌香烟占为己有。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货车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的**公司装载快递件时,发现有三个小快递件是其熟悉的地址,寄往该地址的快递件里面是香烟,遂将该三个快递件藏于货车驾驶室带离**快递公司,并将快递件里面6条中华牌香烟占为己有。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货车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的**公司装载快递件时,发现有三个小快递件是其熟悉的地址,寄往该地址的快递件里面是香烟,遂将该三个快递件藏于货车驾驶室带离**公司,并将快递件里面6条中华牌香烟占为己有。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93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材料,汕头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汕头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3份、劳动合同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快递物流单截图,扣押清单,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对涉案人员、作案地点、监控视频截图、盗窃的香烟类型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徐某某、陈某甲的证词;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张泳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