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办事处恒大路刘家脆哨面馆买雪糕吃时,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将郑某某放在餐桌上的VIVOY9S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郑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已发还被害人;2.书证:到案经过、判决书、户籍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