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清平,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8********,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镇**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桑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清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清平将陈**停放在桑某某**镇**居委会**组的一辆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490元。
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清平将王某某停放在桑某某**镇**居委胡某某家外塔里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经桑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50元。
2020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清平串至桑某某**镇**塔居委会张某甲家牛圈内,将牛圈内一头黄牛盗走,并以4000元人民币买掉。经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牛价值为人民币7200元。
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清平将**镇**村砖厂张某乙的手机、电焊机及23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清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案件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资料;户籍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清平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清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峪林
检察官助理:方冬华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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