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05197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1993年因流氓罪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4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杨旭在芦淞区**次盗得两台摩托车、一台电动车,共计价值228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楼下,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某持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白色轩马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二人即将该车卖给湘潭市火车站附近收二手车流动小贩,得赃款500元,二人各分得25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600元。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楼梯口,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某持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得手后,二人即将该车卖给湘潭市火车站附近收二手车的流动小贩,得赃款400元。事后二人各分得200元人民币。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1120元。
3、2020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桥下建宁驿站门口,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某持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劲野牌KY125T-2A摩托车盗走。得手后,二人即将该车卖给湘潭市八仙桥附近的二手车流动小贩,得赃款500元。二人各分得25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5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2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辩认笔录、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婷
检察官助理:周凡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给三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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