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乡**村**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村**栋**室。因犯诈骗罪于1991年6月被原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2年7月18日被原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5月15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又因本案2019年7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4月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某某艺苑路15号茅仙酒商铺内窃得四整箱酒(6瓶/箱),之后将其中三整箱飞天贵州茅台酒(鉴定价格32400元)以28800元价格予以销赃。

2、201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衢州市柯某某浮石路124-3号飞腾广告商铺窃得长嘴利群六条、硬壳阳光利群六条、软阳光利群一条、金色阳光利群九包、硬壳中华一条、软中华两条及六包,之后将上述香烟以6000元价格销赃于衢州市仁德路45号如意烟酒店。依照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价格证明表,涉案香烟价格共计578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郑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搜查笔录;

7、电子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 蕾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