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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3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农宅顶楼,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晾晒的牛仔裤、女式内衣等物。

2、2020年5月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室租房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在脸盆内的短袖、牛仔裤、女式内衣裤等物。

3、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农宅顶楼卫生间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家放在脸盆内的牛仔裤、短袖、女式内衣裤等物。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均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口信息、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洪艳、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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