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1〕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侵入被害人郎某某经营的**会所足浴店内,窃得被害人郎某某放在店内前台柜子下的保险箱1只(淘宝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26元),内有现金人民币14 145元、**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8 6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现金人民币12 050元及**手镯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人民币2 421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汪琰婷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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