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农民,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4108821990********,住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号,案发前暂住云南省西双纳自治州景洪市**路**号***酒店。2010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2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昭通市**县**小区**路**号门口,把覃某某停放在**小区*区**栋*单元楼下一辆价值8000元的红色银钢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该车骑至昭通市盐津县**乡一废品回收站,以350元价格把车抵押给易某某。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缴发还。
2.2020年8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昭通市鲁甸县**镇**村进入卯某某家二楼厨房及卧室,把卯某某一部价值1000元的华为荣耀9A手机及3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小区**幢**单元门口,把余某某一辆价值730元的红色帅克牌三轮电动车盗走。随后,把所盗电动车骑至玉溪市易门县安易公路边拆下电瓶销赃,将车辆丢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缴发还。
4.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巷**号**栋**单元门口,把李某某一辆价值600元的蓝色霸凌牌三轮电动车盗走。随后,将所盗电动车骑到晋某区昆阳街道办事处环湖南路友谊摩托电动车修理行,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杨某某。
5.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昆明市晋某区**街道**村***饭店门口,把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815元的红色政宇牌三轮电动车盗走。随后,把所盗电动车骑至晋某区**街道**路**村附近拆下电瓶销赃,将车辆丢弃。
6.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昆明市晋某区**街道**路,把宁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200元的蓝色三轮电动车盗走。随后,把所盗电动车骑至玉溪市**区**路拆下电瓶销赃,将车辆丢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缴发还。
7.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玉溪市易门县**路,把龙某某停放在门口一辆价值1200元的双枪牌三轮电动车盗窃走。随后,把所盗电动车骑至**县**路拆下电瓶销赃,将车辆丢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缴发还。
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七起,涉案金额共计13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覃某某、卯某某等七人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易某某、杨某某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颢
2020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昆明市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57页。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光盘5张。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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