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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道***号,住湖北省嘉鱼县**镇***道***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8月24日被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4年8月15日被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五华区云上城***栋****室,盗窃了被害人蒋某某放置在家中的玛瑙2个,石榴石项链1条、贝壳项链1条、铜锌合金1个、铜合金挂件1条、碧玺挂件1条、石英岩石手链1条、黄金手链1条、铜锌合金花件1个、足银件1条、手镯2个、S925项链3条、足金花件2个、铁合金项链1条、镍合金胸针1个、镍合金玻璃胸针1个、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0元)、其他工艺品、包等物品(因价格认定系数不全,价格无法认定),携赃潜逃并将赃物寄往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人张某某已于2019年9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查获。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正秋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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