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商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村**栋**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送货到新丰县**镇**超市过程中,5次盗窃**超市二楼仓库香烟,盗窃得双喜(硬红1906)、双喜(硬经典)、芙蓉王(硬)、软装中华、双喜(硬蓝红枚王)、双喜(硬金五叶神)、双喜(硬01)等香烟共计18条。经新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18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盗窃罪。本院充分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关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同意本院提出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佳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卷宗贰册、散件若干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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