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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5********,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攀枝花市西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1时23分,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130号“大足名刀”门前,见“大足名刀”店内无人,遂进入该店内,将店主放在店里进门左手边货柜上黑色手提包内的2900元现金盗走。2020年4月17日,张某某主动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天网监控视频、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相、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立波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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