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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律师陈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东站候车室与被害人攀谈寒暄,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看管行李为由,趁被害人上厕所之际将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盗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72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1日12时许,张某某在成都东站候车室将被害人徐某某的DELL灵越700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

2.2019年9月11日11时52分许,张某某在成都东站候车室将被害人查某某的联想THINKPAD-E570C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10月4日11时40分许,张某某在成都东站候车室将被害人唐某某的神州战神Z7-SP7S2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价值3000元;

4.2019年10月20日11时57分许,张某某在成都东站候车室将被害人汪某某的联想LenovoideaPadS41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480元。

被害人汪某某的笔记本电脑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其他被盗笔记本电脑均被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车票复印件、购票信息单、照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物证;有被害人徐某某、查某某、唐某某、汪某某的陈述;有证人沈某某、苟某某的证言;有价格认证结论书、DNA鉴定书;有辨认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李沂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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