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志均,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295号“大趾王”鞋店,盗窃一双白绿色运动鞋;2019年5月19日18时许,在该店盗窃一双白色皮拖鞋。
2、2020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77号“风笛”服装店,盗窃一件黑色毛衣。
3、2020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514号“青年路时装品牌”服装店,盗窃一件黑色毛衣。
4、2020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西路13号“WD”服装店,盗窃一件米白色毛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1月14日10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被民警挡获。到案后承认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赖波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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