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龙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小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传化物流园”14栋1407号“赛轮轮胎”商铺门外,将店主周某某放置于此的1个铁质货车轮胎钢圈盗走,后以60元的价格将该钢圈低价变卖。
2.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赛轮轮胎”商铺门外,将店主周某某放置于此的2个货车轮胎钢圈(其中一个为铁质,另一个为铝质)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钢圈低价变卖。
3.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又窜至“赛轮轮胎”商铺门外,将店主周某某放置于此的2个铁质货车轮胎钢圈盗走,后以13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钢圈低价变卖。
4.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窜至“赛轮轮胎”商铺门外,将店主周某某放置于此的1个铁质货车轮胎钢圈盗走,后张某某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周某某等人挡获。
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6个车轮钢圈总计价值人民币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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