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号。200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月,因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证、标志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因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证、标志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套牌为川AT****克隆出租车邀约搭载代某某、彭某某在双流区九江街道双楠城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一辆号牌为川KT****的红色吉铭牌二轮摩托车,三人以1000元的价格将被盗摩托车销赃后,挥霍一空。经鉴定,涉案摩托车现价值人民币9000元整。
另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在逃)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乌江路221号世纪华都5栋1单元楼下盗得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动车,三人将该电动车骑至成都九眼桥附近,并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钱财三人平分后挥霍一空。经鉴定,涉案电动车现价值人民币1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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