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7********,汉族,中专毕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裴村店乡西岗村40号,因涉嫌盗窃,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常某甲位于开封市龙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趁被害人常某甲不备,将其家中衣柜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全部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常某甲的陈述;3.证人常某乙、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皇甫忠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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