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10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5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吾悦广场东面工地路边,发现韦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南鹰牌N****X摩托车,遂上前拿出随身携带的刀片,将摩托车车头的电门线割断后接线启动摩托车,将韦某某的摩托车开走,留为己用。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韦某某。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南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情况: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芬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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