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益辉(曾用名张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县**镇**园**村**号,被抓获前住东兴市北投**店员工宿舍附近。因犯盗窃罪,2012年1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3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3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7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2019年1月17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益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益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益辉经过东兴市**大道肯德基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因其赌博欠债便萌生盗窃电动车的念头,后将该车开走并藏匿于东兴市**路**巷**号对面空地,同日民警抓获张益辉,并根据张益辉供述查获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益辉的供述、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益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益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益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泉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益辉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随案移送。
4.手机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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