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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铁检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深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16时3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东站东方宝泰广场的H&M服装店内盗窃事主邓某某背包内的华为nova2 plus手机一部(玫瑰金色,内存128G)。经查,涉案的华为牌nova2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等书证;2.归案情况说明、证人何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勘验笔录;6.证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胡学锋

20199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本案案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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