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8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现住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坊**号***房,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何某某的住所内(广州市越某某**街**号大院**号**楼),私自进入被害人的卧室和杂物房,秘密窃取被害人何某某的一幅字画(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9元)和一袋邮票(价格无法鉴定)。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向**路**字画店的赵某某出售了该幅字画,而由于已盗取转移的邮票无法出售,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放回原处。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酒店**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有被盗字画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权辉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手机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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