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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55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居委****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速运有限公司**分公司户外临时接驳点(**附近,海珠区**路**号灯柱旁),盗得一件装有Airpods Pro无线蓝牙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1968元)的快递。

2019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上址盗得一件装有iPhone11 Pro Max 25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495.67元)的快递。

2019年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速运有限公司**分公司(海珠区**村**街**号之一)盗得一件装有2020中国庚子(鼠)年金质纪念币1枚(价值人民币88000元)的快递。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郭某明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4、​ 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203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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