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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7********,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富通雅苑天东乒乓球俱乐部,趁无人之机,偷走被害人郑某某所在俱乐部抽屉里、冰箱后面架子上的1部OPPO手机(无法估价)、1部魅族手机(无法估价)、1部苹果IPHONE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1部手机电脑(无法估价)、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5元)。后张某某将上述三部手机机1部手提电脑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286号东圃商业大厦B座801-804房广州市财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里,偷走了被害人管某某所在公司办公区业务员桌面上的各种品牌手机38台(经鉴定,36部手机价值人民币9890元,其余二部手机无法估价)。

2020年8月19日12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88号对出路面抓获张某某,并缴获其身上各种品牌手机38台、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具1台、公文袋1个(内有卡片6张、照片5张、蓝色本子1本)、手提包1个、双肩包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视频监控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韶隐

                              2020年128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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