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36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裕华街 6号附近,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卢某某蓝色女装摩托车1台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黄沙头村沙吓苏基二巷4号附近,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黑色女装摩托车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0元),后逃离现场。
(三)2020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巷口村林屋街25-4出租屋楼梯间,盗窃了被害人沈某某白色女装摩托车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2元),后逃离现场。
(四)202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九如村上海建工安装集团工地附近,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亢某某白色女装摩托车1台后逃离现场。
2020 年 8月25日14时0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吓排街4号306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锁匙头、螺丝批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邓某某、沈某某、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8.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永权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缴获的锁匙头12个、“L”字形套筒1个、伸缩棍3个,螺丝批3个、钳子6个、板手1个、六角匙2把、手机1台,现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