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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身份证号码510503199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现住台山市**街道**工地宿舍。2019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询问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台山市**街道办事处**咖啡门前加工场内,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该处的施工工具焊机、角磨机、切割机等物。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台山市**街道办事处**酒店旁边搭建的工棚内,盗窃了被害人戴某某放在该处的施工工具电钻、角磨机等物。

2019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局停车场内,盗窃了被害人江某某放在该处的施工工具水平仪、电锯、角磨机等物。

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台山市**街道办事处**大道**号一楼装修工地,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的施工工具广拓牌Z-0.10/8压缩机1台(价值352元)等物。窃后,销赃得款210元。

2019年12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街**商场的装修工地,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该处的施工工具佳仕牌ZX7-250逆变焊机1台(价值735元),JUBA牌JB600W-9L无油空气压缩机1台(价值328元)。窃后,销赃得款220元。

破案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某、戴某某、江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七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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