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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7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石碣镇石碣人民医院3楼检验科位置,看见被害人吴某某右边衣袋有一台红蓝色OPPO牌R15型号手机,张某某趁吴某某不注意伸手把衣袋里的手机(经估价,价值约1600元)偷走并离开现场,后在本市万江区石美市场附近将该手机以500元卖给一陌生人。2019年3月5日21时10分,张某某在本市万江区**坊**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监控录像,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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