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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曾因犯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于1987年10月23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重新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县余坪镇深坑村朱某某住宅前盗窃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辆车架号为LC6TCJ3Y4F0020588的红色豪爵女式两轮摩托车。 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3150元 。

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对自己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4月4日,平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依法扣押了其盗窃的摩托车一辆(车架号为LC6TCJ3Y4F0020588的红色豪爵女式两轮摩托车),并于2020年9月28日发还给了被害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买凭证等;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将摩托车归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昌生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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