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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岳池县川东医院住院期间,趁同病房病人陈某某不在病房之际,将其存放在病床床头柜上包内的农业银行卡盗走,随后去至岳池县川东医院对面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自助银行区域,在ATM自助取款机上输入其在病房内听到的银行卡密码,盗取银行卡内人民币8000元。

2021年1月19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顾县镇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人代其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2021年3月8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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