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现住址:**镇**村。2008年2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怀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5日,因故意伤害、吸毒被怀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怀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池某某(在逃)驾驶自己的晋F****7五菱之光面包车,在怀某市**路**房内盗窃工程扣件180个左右,价值540元。

2、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驾驶自己的晋F****7五菱之光面包车,在怀某市**村附近污水处理厂盗窃工程扣件200个左右,价值600元。

3、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池某某(在逃)驾驶自己的晋F****7五菱之光面包车,在怀某市**路**房内盗窃挖掘机链板20块左右,价值1000元。

4、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邓某某(在逃),池某某(在逃)驾驶自己的晋F****7五菱之光面包车在怀某市**村南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的工地上盗窃工程扣件十袋左右和一百多斤废旧钢筋,价值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济林

2020年4月10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