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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61998********,汉族,高中文化,健身教练,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同被害人高某某(女)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辑虎营**宾馆开房入住**号房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高某某醉酒熟睡后,将高某某放置于床头柜的苹果XR手机(评估价格为3309元)及黄色貔貅手链(不予评估)盗走。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郝亚妮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973****。

2.移送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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