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县**村**组。1983年10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焦某某(已判决)与谭某某(在逃)预谋利用工人在矿井下作业的便利条件,盗窃莱州市焦家金矿望儿山分矿金矿石。2018年6月20日至21日期间,焦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翟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张某某六人,先后二次采取挑选品位好的金矿石装进事先穿好的马甲中携带出矿井的方式盗窃金矿石,被盗金矿石被部分销赃。现查明,其中五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2018年6月22日,王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翟某某、柯某某(已判决)、丁某某(已判决)六人再次下矿井盗窃金矿石,于次日凌晨携带金矿石出矿时被巡逻人员查获,当场查扣盗窃的金矿石110KG,后又从焦某某、孙某某宿舍里查扣尚未销赃的金矿石25KG。经莱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未销赃的25KG金矿石价值人民币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莱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矿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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