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0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14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1日15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楼商场女装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李某某现金2800元。
2、2019年1月12日16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楼商场男装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王某某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5搜查、辨认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任翰
2020年1月5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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