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县**路**号**排**号,现住济南市**区**路**宿舍**号楼**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创展中心南首中国银行电动车停放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陶某某(男,48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价值2576元)盗走。
2、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大润发超市南门电动车停放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代某某(女,29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价值1303元)盗走。
3、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宽厚里南牌坊电动车停放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刘某某(女,41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雷林牌电动车(价值2621元)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4、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CCPARK附近路边电动车停放处,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刘某某(女,38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198元)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5、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数码港大厦附近电动车停放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贾某某(男,24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价值1219元)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6、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济南第七中学附近电动车停放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张某某(女,27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绿源牌电动车(价值1268元)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7、2019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CCPARK西侧停车场入口电动车停放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刘某某(女,25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价值733元)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8、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银座商城三期PRADA专卖店附近的电动车停放处,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柳某某(男,20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537元)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9、2019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恒大帝景小区南门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刘某某(女,23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价值1240元)。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10、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世贸广场西塔电动车停放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曲某某(男,33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1307元)。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11、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山东省中医院北门西侧公交站牌后,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戴某某(男,42岁)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走车钥匙的新日牌电动车(价值1753元)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作案11起,盗窃数额共计17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美全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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