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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6月29日,在桓台县**小区南门对过王某乙经营的“**果园”超市内,被告人张某某趁在店内帮忙之际多次盗窃王某乙收款机内现金共计4080元。

2020年6月26日、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果园”超市二楼王某乙居所,盗窃现金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邢邦凯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桓台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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