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平阴县,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街**号,现住平阴县**街道**座**座**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6时09分,被告人张某某在平阴县**快餐店门口电动车停车区窃取被害人丁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张某某盗窃电动车后担心该电动车会被被害人认出,对该电动车的一些配件进行了拆卸,造成电动车轻微损坏。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519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庆才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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