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7********,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将程某某停放在此的“田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之后因电动三轮车没电将电瓶卸下带走,将电动三轮车遗弃,并在当天将电瓶以2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含电瓶)价值人民币1704元。
2020年6月19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赔1200元,上交非法所得200元。
2、2020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平邑县郑城镇郑城社区,将田某某停放在此的“本田-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两日后将摩托车以55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程某某、田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平均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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