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05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1月22日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先后三次到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庄村东北角寿济路北侧桑某某在建的办公楼处,窃取铝合金窗扇31个;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在盗窃铝合金窗扇后,又到寿光市物流园西侧的南门口处窃取赵某某的绿色绿源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486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的住处搜出上述物品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萍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