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原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又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9月17日7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街道**村村委南侧居民楼西单元二楼东户内,趁合租人王某某室内无人之机,窃取王某某360N7pro手机一部,解锁后通过微信转账转走其人民币1184.01元,又窃取王某某钱包中现金人民币3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092元。综上,被告人张某窃得王某某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76.01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闫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张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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