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乡**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04日下午14时许,在山东省冠县**乡**村,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金彭”牌绿色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2017年11月06日下午16时许,在冠县**乡**村“阳光婚纱影楼”内,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路某某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_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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