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县,住**小区**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11时,被告人张某某将王某某和刑某某分别停放在东阿县**小区**楼道内的两辆电动车的电瓶(两组八块)偷走,所卖赃款被其用于生活消费。
2019年1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楼下一储藏室内,将刘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偷走放置在自家车库内,之后张某某又拿工具返回到该储藏室将陈某某的“神州行”牌电动车的电瓶偷走放置在自家车库内。
经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盗窃电动车及电瓶的价值共计2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 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部分被盗物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德云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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