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镇*村*社。2012年2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8日因盗窃被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20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和其朋友冉某某(另案处理)在张某某家商量偷东西,次日(7月6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和冉某某步行至宕昌县*镇*村,二人在村里转了一圈后没有选定盗窃目标,后冉某某发现张某某家的院子比较矮,冉某某就从墙上爬进院子,到院子后,冉某某打开上锁的大门,张某某在大门外望风。冉某某发现房门没关,直接走到张某某家卧室里,将卧室床头放着的两部手机盗走,冉某某出来后将盗来的两部手机交给张某某,后冉某某第二次进入张某某家的卧室,将放在床边的张某某的裤子拿到大门口,将裤子里的50多元现金盗走。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本案涉案两部手机总价值为2975元。2018年9月20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vivo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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