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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2003年因涉嫌盗窃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7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颍泉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顶大路32号院内,盗窃陈某某“欧派龙”牌二轮电瓶车一辆,以260元的价格卖掉。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区全胜鞋厂内,盗窃被害人和某某的一辆 “永久牌”二轮电瓶车,经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300元。案发后,该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给和某某。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顶大路32号院内,盗窃被害人宁某某的一辆“欧派龙”二轮电瓶车,经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400元。案发后,该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给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和某某、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系被抓获归案,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计少苓

检察官助理 胡囡囡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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