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2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县**镇**庙2号,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做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1月29日因精神鉴定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8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行至阜阳市颍州区海亮幸福里7号楼303室样板房和23号楼104室样板房,将海亮幸福里售楼部样板房内两台TLC牌液晶电视机和四床被子盗走,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床子无法鉴定。
2、2019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行至阜阳市颍州区远大筑工工地门岗室旁边,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白色小鸟牌电瓶车盗走,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
3、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行至阜阳市合肥产业园食堂楼上810宿舍,将被害人郑某放在宿舍内抽屉内人民币80元和桌上的一台机械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价值为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 彭某某、丁某某、郑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和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智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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