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8日晚在滁州市琅琊区糖果KTV508包间唱歌,当晚11时许,其趁该KTV510包间两名被害人熟睡之机,进入该包间,盗走两名被害人两部华为牌手机。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840元。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两部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取保候审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扣押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亚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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