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4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322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萧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瑞景凯旋城南门西侧路边,盗窃被害人魏某某停放的皖F*****桑塔纳轿车汽车大灯两个,方向盘一个,汽车排挡杆头一个。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车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625元。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6月28日,被盗汽车排挡杆、方向盘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搜查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搜查、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处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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